光伏企业要学会规避风险
他写道:"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
(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14a,第3卷:229-231) 四、法律中负面的非理性道德价值 以上论证的是,道德准则应该指导中国法律。很大程度上,这些其实不简单是思想上的抉择,而更是适应给定的现代中国的基本现实,即中国传统(古代的和革命的)和西方影响的不可避免的并存,乃至今天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并存以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并存。
中国法律实践中有众多这样的例子——即便是好的用意,也可能导致坏的结果。此外,本文论点的用意是提倡今天仍然要延续中国长期以来的道德化法律特征,尤其是涉及家庭关系的法律,在调解制度的例子之外,赡养法律、当代的产权和继承法律、婚姻和离婚法律中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准则等。它不是预定目的的行动,也不是为达到某种利益的工具性行动,并且不仅仅是纯特殊性的行动,因为那些都不可能凭借理性来证明是普适的。在欠缺证人的情况下,离婚法的实际运作基本无法提供关于上述三项问题的证据。下面我们再举两个具体的负面例子来阐明这个论点。
以上所举例子的目的不是要争论法律不应该带有应然的道德价值观,而是要说明其局限以及法律需要适当和实用性地纳入应然道德准则,而不是(像韦伯那样)完全排除使用应然的(道德)准则,拒绝以此来推动社会演变——这是后面还要讨论的问题。如此的道德理性(加上适用于全体公民的现代化条件),足以遏制以上讨论的负面例子。无论是对公共领域结构转型的判断,还是期望通过重建生活世界以转动晚期资本主义的自我反思和自我批判机制,都是因为哈贝马斯希望避开社会功能分化所造成的韦伯意义上的铁笼,而直接切人到未经系统污染的具有伦理至上性的日常生活领域。
功能分化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去中心。在卢曼的历史语义学看来,以上三种社会分化形式与公民社会相关的地方在于,公民社会作为一个社会自我描述的概念符号,其语义在不同的时代或者说不同的分化形式下具有不同的意义指称。苏格拉底认为,辩证法就是在公民之间展开公共辩论,通过列举理由的论证过程进行相互批评和探索,目的是寻找到让双方都能欣然接受的真理。作为社会自我理解的公民社会概念,必然会受到社会分化形式的制约,同时,这种自我理解又强化或瓦解着相应的社会分化形式。
而帕森斯关于通过社团、协会等社会共同体(social community)的文化价值制度化机制实现社会整合、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也可以在葛兰西以民间组织为主要成分的市民社会语义中找到理论资源。突出政治的结果是,政治由此成为文明的全部,政治的环境一度消失。
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家们在面对新兴的社会沟通结构时,以社会契约论概括了近代社会的组织原则和正当性基础。因此,霍布斯的政治学说中,那种自我决定命运的公民社会理念由于秩序先于自由的价值排序而变得稀薄。[24]借用卢曼本人非常看重的再入(re-entry)概念来解释这种社会自我描述的语义变迁过程,可以说,这种现象正是社会通过自由/限制这个区分不断再入到这个区分内部的结果。参见查尔斯·泰勒:《吁求市民社会》,载《文化与公共性》,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
与整体/部分的区分相比,系统/环境的观察框架是非中心的。亚里士多德绕过了在柏拉图理想国中哲学王一人之治的政制模式里那种过度推崇自然的倾向,直接继受了苏格拉底通过理性辩论整合社会秩序的辩证法蓝图,因而重新激活了内嵌于民主政治中人类自我决定命运的思想。[35] 卢曼认为,哈贝马斯所谓晚期资本主义,不过是对现代功能分化社会的片面刻画。这样,马克思基于政治经济学分析之上的市民社会语义也就错位地描述了其所在时代社会结构的功能分化特征。
这样,一个重要的结果是,分层社会强调至善,无论是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还是艺术,最高的标准都是为了追寻至善。[8]Niklas Luhmann, Trust and Power, Chichester: Wiley, 1979, p.108. [9]卢曼在其法律社会学中阐述了社会结构的三种类型以及相应的法律形态。
另一方面,黑格尔又贬低市民社会的伦理地位,认为市民社会的私人性及其服从欲望需求体系的必然性并不能让人们获得真正的自由,只有上升到国家层次,人们作为政治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伦理完善。[34]关于影响哈贝马斯的两个传统,参见前注[21]。
进入晚期资本主义后,由于金钱系统和权力系统的过度扩张,工具理性扭曲了生活世界,造成了晚期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合理性危机和正当性危机。[36]卢曼认为,在现代社会,已经不存在一个能够贯穿全社会的沟通领域,无论是冠之以公民社会、公共领域还是生活世界,这个领域其实本身已经发生了功能分化。一旦辩论揭示真理,分歧就消除了。可以看出,在黑格尔历史哲学中,市民社会的私领域性质得到了最为清晰的表达,为近现代civil society一词奠定了语义转折的新起点。【作者简介】 宾凯,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卢曼对Skinner和Koselleck的批评,参见Luhmann,Niklas, Observations on Modernity.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 2-3 [4]此处借用了海德格尔对尼采同一者的永恒轮回主题的著名解释。
所以,卢曼反对把近现代以来的欧洲社会转型看成仅仅是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迈步,因为资本主义所强调的不过是经济系统这个单一系统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独立性和支配性,这种把某个社会子系统塑造为中心的世界图像忽视或遮蔽了政治、法律、宗教、艺术、教育、媒介、医疗等等社会子系统与经济子系统同步呈现的分化趋势或自主性—卢曼把这种同步分化称为共变(covariation)。[3]奠基于社会系统理论,卢曼历史语义学方法在研究公民社会问题上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在梳理公民社会的语义史上,卢曼的历史语义学研究方法不同于西方学术大传统中的思想史进路。
斯密的《国富论》中也得到体现。每一个系统都有自己的环境,而不是所有的系统共享同一个环境。
辩证法的社会功能在于,人们通过辩论可以抵达真理,基于真理可以达成共识,而共识可以化解社会冲突或矛盾,由此实现秩序井然的和谐社会。[24] 在卢曼的社会系统论看来,洛克与亚当。
在葛兰西看来,马克思所谓的上层建筑应该重新被划分为两大领域,一个是市民社会,即通常被称为民间社会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当然,西塞罗也给公民社会概念注入了新的内容,他吸收了斯多葛学派关于理性克制的思想,认为城邦公民的相处之道就是超越个人利益纷争,以客观正义来限制个人私欲,这种社会整合的理念奠基于自然法思想之上,强调自我控制和对公共事务的献身精神,为公民社会概念扩充了新内涵。(二)分层分化 分层分化是指,社会结构的主导分化形式运用了上/下这个不对称的区分,整个社会被区分为上层/下层、中心/边缘或城市/乡村的二元结构,上层、中心和城市是整个社会的中心,代表了整个社会的统一性,下层、边缘和乡村则是被代表一方。在后文中,我们将会看到,通过对从古希腊到现代社会的公民社会概念的语义梳理,卢曼的社会系统论逐渐解构了公民社会概念本身。
参见海德格尔:《尼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二章:相同者的永恒轮回。因此,公共领域一方面属于私人之间的联合,又因为参与公共事务而获得政治属性。
在洛克公民抵抗权的理论中,可以看到洛克对公、私领域的关系给予崭新阐述,他认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公权力的侵害,政府的作用仅仅是为人民实现自己的私利提供安全,这种政府守夜人的观念在亚当。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关于公民社会中心论的概念缺陷,也几乎忠实地再现于当代社群主义理论家们的著作中。
[6]卢曼通过揭示这个悖论所希望传递的信息是,作为研究概念的学者,我们只能把握理论运动史中拟制出来的社会结构,而不能抵达理论沟通之外作为客观实在(objective reality)的社会结构。[3]卢曼的历史语义学方法与英国剑桥学派Skinner等人的观念史进路以及德国Koselleck等人的概念史研究进路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
在以功能分化为主导的近现代社会中,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等沟通领域分化为自我生产(autopoietic)的社会子系统。自由民/奴隶身份区分制度的存在,以及在自由民内部又区分为贵族和平民,这正是卢曼所谓运用上/下区分进行社会自我描述所形成的沟通结构。卢曼认为,十六世纪晚期的欧洲逐渐从以上/下区分进行自我观察的分层分化社会向功能分化社会过渡。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掌门人,综合了霍克海姆与阿多诺的文化工业批判与帕森斯的社会共同体理论,在公民社会的历史语义脉络中讨论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以及如何重启生活世界门帷的话题。
因此,资产阶级的统治魔术就在于积极同意与制度化镇压之间的巧妙结合。同时,在企业、政府和政党内部,也存在着根据上/下区分进行沟通的分层分化的特征。
[33]参见前注[32],第29页。无论是政治子系统还是法律子系统都不能还原为经济问题这可以看成是对马克思关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这个区分的批评。
卢曼本人就曾经在自己使用的二阶观察和德里达的解构之间进行过深刻的比较,认为这两个关键词虽然在理论传统和意义归属上存在着谱系差异,但在瓦解原教旨主义的启蒙理性立场上却具有高度相似的打击能量,可以说是一对并肩作战的概念战友。从公民社会概念的古希腊起源中,我们可以看到,整个社会的正当性基础奠基在由自由民组成的作为社会一部分的政治建制中,而自由民之间通过辩论达成的共识又可以化约为真理,真理又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